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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8 11:22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2-08187 生成日期 2022-07-18 公开日期 2022-07-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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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是由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单位、行业、区域等参与,通过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提高消费维权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

第四条   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放心消费创建办)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

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社会监督原则。

鼓励各地将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消保委(消协)组织作用,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为抓手,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创建

 

第六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分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和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登记的、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线下市场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申报主体为本省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等。

第七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开业已满3个会计申报年度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二)  设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三)  积极参加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消费维权机制完善;

(四)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2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五)              诚实守信,自觉公开、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商业信誉良好。

第八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行业属性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二)  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突出,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积极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划;

(三)  放心消费氛围浓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进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

(四)  行业协会商会及会员单位均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五)  会员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近2年行业协会商会及会员单位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

第九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建引领,设立创建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二)  区域内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建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站(点);

(三)  区域内建有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络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机制,近2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

(四)  区域内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

(五)  区域内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社会美誉度高。

第十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的,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  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

(二)  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  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 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的,还应当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

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建资格初步审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创建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5月31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创建认定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用于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的评估验收。《评估细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评估细则》要求。

第十五条     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同意创建活动的次年6月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初审。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应当于7月31日前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组织复审和实地检查。复审、检查合格的,于同年8月31日前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评估申请后,通过组织开展资料审核、专家评估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照《评估细则》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同时征求省放心消费创建办有关成员单位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认定为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区域),发放奖牌,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其政策扶持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创建对象可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再次申请评估。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应当切实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每年4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认定:

(一)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

(二)认定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取消认定的,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评估申请表样式和标识(含电子标识),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起1年内,对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获得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的,视同取得创建资格。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14日。省放心消费创建办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诚信品牌企业、示范街区和先进示范企业、行业、区域、品牌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