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0 10:53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2-08374 | 生成日期 | 2022-05-07 | 公开日期 | 2022-05-1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社会福利 | 关键词 | 救灾,救济,通知 | |
文件链接 | ![]() |
政策咨询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出台背景
2021年,滨湖区作为全市唯一板块入围全省社会救助创新实践试点,创新推进“滨湖区困难家庭(医疗、教育、急难特殊对象)温情救助”工作。主要的创新点在于依托专业保险公司的数据核查优势,及时了解到困难对象门诊、住院情况,并给予救助帮扶。2022年,“兜底保障送温情”列入了我区惠民实事项目,区民政局前期做了基层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并在去年试点一年的基础上,对普通对象核查、救助比例等作了更细致深入的调整和规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该项工作有利于主动发现因病致困家庭,做好兜底保障,体现滨湖的“温情”特色。
二、工作目标
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由区民政局牵头筹措温情救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相结合,实施“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责任险”。由区民政局作为救助责任保险投保人,向社会公开招标专业保险公司,由中标保险公司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对困难对象实施主动、精准救助。
三、实施时间
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对象范围
具体划分为户籍在滨湖区的特定对象和普通对象。
(一)特定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对象;
3.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
4.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二)普通对象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且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
五、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2类对象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救助。
(二)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普通对象中的低收入家庭2类对象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以内给予7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9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四)普通对象中的因病家庭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出2.5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