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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埭镇加快融入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建设的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1-05 09:56发布机构:胡埭镇浏览次数:

  胡埭镇加快融入太湖湾科创带引领区建设的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

  为聚力打造“智造名城、活力新城”,提升政策实效,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优化供给结构,补齐发展短板,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实现胡埭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政策导向,结合胡埭区域功能定位及发展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如下产业基金专项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智造名城、活力新城”高质量建设目标,以转型提升为主线,以优化合理配置资源为重点,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坚持区域转型发展不动摇。按照优先发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战略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合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专项基金扶持对象

  在胡埭镇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区财政结算归属胡埭镇的企事业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

  三、专项基金扶持额度

  设立胡埭镇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额度为1800万元/年,当年未用足的专项基金累计转入下一年度。胡埭镇人才引育专项政策奖励资金由胡埭镇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出。专项基金纳入胡埭镇财政预算,由胡埭镇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胡埭镇纪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政策分为四类:一是贡献类奖励政策;二是投入类奖励政策;三是科技质量类奖励政策;四是配套培育类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贡献类奖励

  1.对当年纳税销售排名前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排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对胡埭镇贡献(扣除一次性汇缴因素)排名前五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排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纳税营销排名前三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排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对胡埭镇贡献排名前三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排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涉及集团公司合并计算,涉及多项奖励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2.先进制造业企业税收总量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扣除一次性汇缴因素),分别按最高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

  3.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限上贸易统计库的服务业或批零住餐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已入规上企业库,首次认定为规上文化企业,在获得入规上库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4.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年纳税(扣除一次性汇缴因素,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服务业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奖励:税收总量在200万元-5000万元且当年实绩超同期50%的,按对胡埭镇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税收总量在5000万元-1亿元且当年实绩超同期25%的,按对胡埭镇贡献新增部分的3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税收总量1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绩超同期10%的,按对胡埭镇贡献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符合胡埭镇入驻载体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完整税务年度税收产出达超450元/每平方米,经认定后按照20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当年亩均产出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对胡埭镇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对零售、住宿和餐饮在库单位,当年销售额(营业额) 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奖励最高1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奖励最高20万元。

  8.对批发在库企业,当年销售额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 1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最高1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最高20万元。

  9.对规上服务业在库企业,其中: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超20%的奖励1万元。

  10.对当年亩均产出1000万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对胡埭镇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对注册在胡埭镇范围内服务业企业,企业不占用土地及载体资源,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按照对胡埭镇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对新引进汽车销售综合店(含4S店)从开具首台车辆交易票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达到2个亿或税收达到500万元,按照达标年度胡埭镇实际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同一企业或同一法人在汽车城内购地投资新建、改建汽车销售综合店(含4S店)且纳入限上贸易统计库,投资新建、改建2家、3家、4家、5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14.对汽车城内销售新能源车型的限上单位,新能源车辆年度销售额首次达1亿、2亿、6亿元、10亿,一次性奖励5万、10万、30万、50万。

  (二)投入类奖励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1)对本镇新实施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现代服务业(含文化旅游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7000万元(含7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7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本镇新实施的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在申报享受市、区级政策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10-30亿元(含30亿元)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3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报镇党委、政府讨论后,按“一事一议”操作执行。

  以上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周期,按照开工、竣工两个节点5:5的比例进行奖励兑现,首期兑现金额按照项目备案投资额折算,后期兑现金额按照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轧算,项目实施周期自备案后不超过3年。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对经滨湖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实施生产线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

  (2)对经滨湖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实施智能制造单元、智能化装备和流水线升级改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按其实际装备投资额不超过7%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对工业企业购买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5-2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按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4.鼓励“工业上楼”提高资源效益。企业提标改造,通过拆旧建新建设多层工业载体提升容积率的,根据实际竣工验收的厂房建筑面积,经认定后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5.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对于当年外资到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内资企业引进外资股东等),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服务业投资奖励。

  (1)支持新建汽车销售综合店(含4S店)。对征地新建的汽车销售综合店(含4S店)项目,实际投资额达超2000万元的,在项目竣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2)对利用存量载体新引进汽车销售综合店且纳入限上贸易统计库,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超2000万元的,给与汽车销售经营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含装修、设备购置、区域内项目投资等)200万元以上,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质量类奖励

  1.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到期重新申报)或整体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最高1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列入市级三类企业(雏鹰、瞪羚、准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

  2.支持技术创新合作。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合作,合同总金额在10-50万元之间、经“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备案的技术输入方企业,在合作项目完成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

  3.支持企业技术平台建设。对企业获得经权威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心(平台、示范点、技术产品)等荣誉,分别按最高 5万元、3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4.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对单位和个人取得发明授权、PCT专利授权,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0.4万元奖励。

  5.有效发明专利保有量。对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保有量5件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10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20件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6.鼓励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当年度新注册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国家证明商标的,按最高0.5万元/件给予奖励。

  7.鼓励技术标准创新。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按最高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给予奖励,其中修订标准按不高于制定标准60%的额度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当年度奖励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2项;通过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按最高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

  8.支持标准化组织发展。新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按最高 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当年度奖励最多1项。

  (四)配套培育类奖励

  1.支持企业争创标杆。对获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市级示范智能企业(车间),分别按最高5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级标杆工厂的企业(项目),在建成验收通过后,按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项目),在建成验收通过后,按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1)企业认定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生产车间租金补贴。在胡埭地区租赁生产车间的,对有效期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按照每年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有效期内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税收达2000万元以上,按照每年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对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上年度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按照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赁补贴;生产车间面积以租房合同为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配套服务支持。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内通过“太湖人才”计划、“滨湖之光”(滨A、滨B、滨C类人才)认定的企业员工,经镇人才办及有关部门确认后,在胡埭地区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租房金额的50%进行返还,且优先享有租赁镇级人才公寓、公有住房等配套住房的权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1)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上市,分阶段按最高300万元给予奖励。具体为:企业股改结束并完成工商变更的,最高奖励15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正式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有权机构受理的,最高奖励50万元。发行并上市交易后,最高奖励50万元。

  (2)新三板挂牌,最高奖励75万;正式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受理的,最高奖励175万元;发行并上市交易后,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其他上市板块的,以补差形式予以总额最高300万元奖励。

  (3)对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在发行并上市交易后,另行按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4)对企业在境外经认定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最高奖励150万元;对企业境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地的,再奖励最高150万元。

  (5)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异地上市公司整体迁入我区,并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调整为本区的,最高奖励250万元。

  (6)企业二次上市的(含自行终止、审核被否等各类情形),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为: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最高奖励25万元;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有权机构受理的,最高奖励25万元;发行并上市交易后,最高奖励50万元。

  4.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按最高2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瞪羚企业”,按最高3万元给予奖励。

  5.支持总部经济孵化。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按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6.对单个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扶持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库的规上企业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推广“两新”产品。对当年技术产品进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9.加快推进企业上云。对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上云的企业,分别按最高5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

  10.鼓励军地合作发展。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按1万元/证给予奖励。

  11.支持胡埭镇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胡埭农贸市场当年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无锡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达标条件》规定的“五星级”标准,奖励20万元;如当年获得市级评定后的其他荣誉(如红榜市场等)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区级评定后的其他荣誉(如红榜市场等)奖励5万元。

  12.支持文化旅游业产业发展

  (1)对现有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2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超20%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现有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五星级、金树叶酒店,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四星级、银树叶酒店,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五、实施办法

  1.组织领导:胡埭镇党委、政府成立考核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宋晓裕、刘尧同志任组长,李亮、储学军、虞兆亮、王成、吴砚冰同志任副组长,其余成员有许文伟、曹津、秦佳华、秦垲钧、王慧、贡文婷等。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局,李亮、储学军、虞兆亮、王成、吴砚冰同志任主任,许文伟、曹津、秦佳华、秦垲钧、王慧、贡文婷同志任副主任。

  2.考评依据:实施细则由涉及考评部门制订。工业、服务业规模总量考评按照财务年度,贡献考评按照税务年度。申报奖项时间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申报奖项均需附列相关证明材料,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兑付原则:胡埭镇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资金兑付渠道由镇财政专项资金兑现。如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当年兑付奖励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由胡埭镇班子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决定。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对胡埭镇有重大影响或突出贡献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胡埭镇班子领导集体商讨决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一事一议”扶持奖励不占用本专项基金。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类奖励(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除外)均须未获得镇级以上政策扶持。

  3.施行前已享受政府“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上述政策。

  4.本《意见》施行中,如在上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评定为C类企业的,按80%进行扶持奖励;评定为D类企业的,则不予扶持奖励。当年度出现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失信行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则不予扶持奖励。

  5.本《意见》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施行后,之前涉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实施期3年,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