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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4 09:57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为依法规范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无锡市滨湖马山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范围

委托机关将委托清单内详见附件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负责对受委托组织行政管理辖区以及委托组织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工作(不含道路交通、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二、委托事项

(一)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在委托范围内,对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适用一般程序(不含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无锡)报委托机关审核,经委托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涉及的法律依据如有最新规定的,委托事项依据最新规定的内容执行。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应履行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与行政执法结合

(四)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委托期限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等。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施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组织承担,因此造成委托机关承担责任的,委托机关有权依法向受委托组织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受委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受委托组织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或无能力履行职责时,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受委托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