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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统计局责任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1-08 16:23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4-06768 生成日期 2025-01-08 公开日期 2025-0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统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统计 关键词 统计,行政,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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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滨湖区统计局责任清单(2025年)

序号

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1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标准,拟订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68次常务会议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一)款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及调查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3

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二)款 承担全区统计法治建设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查监督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管理全区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计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全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4

指导和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二)款 承担全区统计法治建设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查监督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管理全区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计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全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1.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7.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8.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9.对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10.对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1.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2.对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13.对农业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4.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15.对农业普查对象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6.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17.对污染源普查对象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8.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9.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20.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21.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22.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23.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24.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25.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26.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27.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28.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

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三)款  负责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

 

 

6

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68次常务会议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三)款  负责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统计基础建设。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7

承担地区生产总值、农村、工业、能源、内外贸易、服务业、科技、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劳动工资、民营经济、人口、文教卫生、资源、环境等国民经济各专业统计工作和反映民情民意等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五)款 承担地区生产总值、基本单位、农村、农业、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科技、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劳动工资、民营经济、人口、文教卫生、资源、环境等国民经济各专业统计工作,承担住户调查和社情民意等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8

搜集、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向区委、区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六)款 执行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和评价,收集、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9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大型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年5月24日)第一章第三条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2018年8月18日)第四章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法律法规规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23日)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四)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10

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七)款 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11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八)款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12

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部门“三定”】区委办公室《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滨委办发〔2019〕14号)第三条 区统计局主要职责第(三)款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3

承担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文章来源:bhq_t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