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力打造“科学名城、电影名城、山水名城、太湖名城”,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能级,强化政策实效,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支撑性,优化产业结构,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力,积极引进、培育现代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数字经济产业为总方向,数字电影、海空天装备技术、车联网、软件信息服务业为核心,元宇宙、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为主体的“1+4+N”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创新基础,实现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山水城产业发展促进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扶持额度
设立无锡山水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区级产业配套资金1500万元、招商资金2000万元,本产业政策其它资金1500万元),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的办法,专项资金纳入山水城财政预算,由经济发展局每年根据扶持情况做好预算申报,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核和拨付。
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无锡山水城(雪浪街道)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力归属山水城(雪浪街道)的企事业单位(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专项资金扶持适用范围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对租金奖励、落地政策、上市股改、做大做强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相应扶持。
四、扶持重点
租金奖励
成熟型企业。新引进成熟型企业租用政府载体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200元的第一年给予租金奖励,第二年开始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的租金奖励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且奖励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月。
产出贡献企业。存量企业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的租金奖励扶持,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且奖励租金标准不超过45元/㎡/月。
战略型(高成长型)企业。经评定的战略型和高成长型企业落户后第一年可给予扶持,第二年开始按照签订协议政策执行。
扩大再生产企业。存量企业增租拓能,视作新引进项目,增量部分按第一类标准执行。
载体高效利用奖励。为提升载体使用效率,提高载体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水平,对于配合缩减载体面积有效提升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的企业,下一年度达超园区平均经济社会贡献水平的,经评定后给予企业3-6个月扶持期,且经济社会贡献超园区平均水平的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30%奖励;对于配合搬迁整合的企业,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免租期。
落地政策
规模型。(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2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品牌型。对新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功能性平台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科技型。对新引进的市级雏鹰、瞪羚、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奖励。
外资型。积极鼓励引进产业外资,对于当年外资到位的,包括已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内资企业引进外资股东项目等,按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最高50万元;企业介绍外资项目并成功落户的,按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项目引进方2000元,最高10万元。
税源型。对新引进总部型企业或不占用政府载体资源的企业,对年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
评审型。对新引进的项目(企业)需经重大项目评审的,经山水城项目评审通过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奖励。
“一事一议”型。对新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企业),予以“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增租拓能型。存量企业增租拓能,视作新引进项目,增量部分适用以上政策。
上市股改
对于拟上市企业股改结束并完成工商变更的,根据企业规模、经济贡献及社会影响等,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做大做强
营收、产值上规模
(1)对首次进入规上工业库、规上服务业统计库、限上贸易统计库的服务业或批零住餐单位,给予每家奖励1万元。
(2)对工业在库企业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按最高3万元、4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
(3)对服务业在库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奖励1万元。
(4)对批发在库企业,当年销售额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10万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奖励1万元。
(5)对零售在库单位,当年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10万元;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奖励1万元。
(6)对住宿和餐饮在库单位,当年营业额每新增2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10万元;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奖励1万元。
2. 科技创新上规模
(1)楼宇内存量企业新增投资(包括购买设备、引进人才、购买专利等新增投资的,不包括载体装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投资比例的5%-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根据其银行贷款给予50%贴息奖励,最高10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三年;对当年度列入市级三类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3)对当年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单位,给予奖励1万元。
(4)规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投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当年排名前5位的,各奖励2万元,第6-10位,各奖励1万元。
(5)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0.2万元。
(6)对当年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给予奖励0.1万元/件。对当年度通过PCT途径取得的境外专利授权,给予奖励0.5万元/件。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0.5万元。
社会载体政策
新引进企业。当年新引进的入驻社会载体的企业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200元的给予一年租金奖励,第二年开始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的租金奖励,租金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且租金奖励标准不超过45元/㎡/月。
产出贡献企业。对已入驻社会载体的企业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首次达超1200元的给予3个月租金奖励;对原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已达超1200元的企业,单位面积产出贡献每增加500元的给予1个月租金奖励,租金奖励面积不超过1000㎡且租金奖励标准不超过45元/㎡/月。
贡献增长单位。对社会资本自持(含托管)的载体实施实际贡献增长奖励。以社会载体上一年度实际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对之后每年实际经济社会贡献增长幅度达到25%以上的,且单位面积经济社会贡献达超山水城平均水平的,增量部分按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培育单位。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载体自持(含托管)管理单位,经认定每孵化一家遴选雏鹰、瞪羚、准独角兽企业入围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每孵化培育一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孵化培育一家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每孵化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孵化培育一家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引进平台型企业
对新引进的研发类、贸易类、运营类、品牌类等平台型企业予以“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文旅政策
形象提升奖励。对助力提升环境面貌,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各类存量载体改造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的),根据载体改造提升的形象设计进行评审,每年取排名前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家,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投资建设奖励。对投资建设总额达超 500-3000 万元的旅游度假酒店、精品客栈、旅游康养项目、游乐项目、体育旅游基地等功能性旅游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两项按优先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农业政策
支持投资。对用地100亩以上且总投资达超1000万元的农业项目,给予每亩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最高200万元,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
奖励达标。山水城辖区内农贸市场当年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无锡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达标条件》规定的“五星级”标准,奖励20万元;如当年获得市级评定后的其他荣誉(如红榜市场等)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区级评定后的其他荣誉(如红榜市场等)奖励5万元。(如当年度被评定过黑榜的不予享受此奖励政策)
总部商务办公
存量总部。对存量总部商务办公型企业(不在山水城辖区内进行生产的企业),当年实际经济社会贡献达超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1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且当年经济社会贡献比上年度净增达超20%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经济社会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按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3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50万元。(一次性税收企业除外)
新引进总部。对新引进总部商务办公型企业,予以“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区域贡献排位
开展辖区内先进制造业类、商贸服务业类、科技价值类优秀企业评选,经认定给予区域贡献表彰奖励,每家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税收企业除外)。
类金融机构政策
参照滨湖区相关产业政策执行。
协税护税政策
1. 因各方面因素,经营地在山水城辖区内,但经济社会贡献不在山水城辖区内的企业,经努力将经济社会贡献调整至山水城辖区内的,按其对山水城的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不超过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实施办法
组建以山水城主要领导范校军为组长,分管领导余佳欢为副组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招商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雪浪分局、一都各中心、各社区为成员的产业发展促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项目认定。本政策各奖励项目由涉及考评部门来负责认定(其中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数据由财政局负责提供并确认,租金减免、租金奖励及孵化情况由一都各中心、各社区负责确认,落地、招引及文旅类奖励由招商文化旅游局负责确认,专利类奖励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雪浪分局负责确认,其他奖励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确认)。
申报审查。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及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签字盖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汇总。
资金兑现。山水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由山水城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兑现。如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当年兑付奖励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报山水城管委会再行确定。
六、有关事项说明
1. 本政策意见报区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2. 需按比例配套上级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资金或奖励的,均从本专项资金支出。
3. 当年度享受过街道本级政策扶持奖励的,同一扶持奖励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评审制项目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数不超过2项;核准制项目支持总数不受限制。
4. 有区级政策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相应轧算。
5. 本《意见》施行中,如被“工业企业绩效评价”评定为C类企业的,按80%进行扶持奖励;评定为D类企业的,不予扶持奖励。企业有违章建筑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当年度出现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事件、重大失信行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予扶持奖励。
6. 如在政策兑现时企业已迁出山水城,则视为自动放弃已获评奖励。
7. 经济社会贡献类扶持奖励需按对山水城实际经济社会贡献比例确定奖励金额。
8. 本意见由山水城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9. 本意见自发文起执行,原意见同步废止,原意见奖励事项按照“从旧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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