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专栏 > 营商宣传

预付卡消费有法律保障了

发布日期:2024-08-20 10:41发布机构:滨湖区商务局

 

预付卡消费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预付式消费被广泛应用在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先付费、后服务,但也因其消费周期长、不连续等特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针对预付式消费,《实施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实施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实施条例》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专门罚则。

原文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广大消费者

选择预付式消费时

要注意以下几点

·谨慎选择商家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前,应认真查看发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确认经营主体资格,要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规模较大的企业,降低消费风险。

·理性进行消费

办理预付卡时,要确认自己是否真的有长期消费需求,不要因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而冲动消费,不要贪便宜大量购买,应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提高警惕,切莫因小失大。

·签订书面协议

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同时,消费者要保存好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详细掌握预付卡消费记录等情况,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理有据维护自身权益。

·主动依法维权

 

办理预付卡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凭借相关证据要求发卡企业按照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协商无法解决的,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