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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25 18:41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现场管理,确保搜救工作有序高效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2018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实 例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动国家响应后的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排危除险等搜救现场的队伍组织和相关工作管理。搜救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安全生产、工程抢 险、航空救援、社会应急和军队应急等力量。

  

第三条 人员搜救现场分为区域和关键点位两个层面:地震 导致大面积人员伤亡、压埋的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地震灾害核心 区,重大地质灾害点,堰塞湖,以及其他类型人员搜救的重点部位 (以下简称关键点位)。

  

第四条 人员搜救工作按照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施救、协同高效的原则实施,坚持救援救灾指挥与现场人员搜救专业指挥相结合,坚持搜索营救行动队伍与相关辅助支撑队伍相结合,坚持搜救行动组织与环境管控、安全监护、条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灾害发生后,属地搜救队伍第一时间进入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坚持边搜救、边摸排,迅速判明埋压、被困人员情况,一 旦发现发生大面积建筑物坍塌、人员埋压和存在重大、高风险情况的应立即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地方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明确指挥编组和人员分工,统筹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可以施行省、市、县扁平化联合指挥。

  

第七条  国家工作组(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局、地震地质司、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中国地震应急搜救 中心等)、军队工作组抵达灾区后,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人员搜 救工作组,指导、协调、支持地方开展救援工作。

  

第八条 搜救队伍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分区分类开展人员搜救。各搜救队伍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部署。军 队应急力量结合相关规定,在现场指挥部协调安排下部署工作。

  

第二章 跨省搜救队伍调动

  

 

  

第九条 跨省调动搜救队伍需求,原则上由受灾省份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按照需求提报、一体统筹、分类实施、有序投入的原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受灾省份请求, 以及灾害严重程度,安排相关搜救队伍跨省支援。

  

第十条 各类跨省搜救队伍按程序由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调动。军队应急力量按相关规定调动。社会应急力量按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调动。

  

第十一条 各类跨省搜救队伍应具备不少于3天的自我保障能力,确保在72小时黄金救援期间持续救援。

  

第十二条 各类跨省搜救队伍进入受灾省份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协调下,统一由省级现场指挥部安排搜救任务及其 任务目标区域。

  

第十三条  受灾省份指挥机构做好跨省搜救队伍进入本省后 的相关协助工作,包括接送站引导、交通通行、运输车辆、油料,以 及可能需要的通信、野营住宿、饮食等基本保障。

  

第三章区域现场人员搜救组织

  

 

  

第十四条 省级或者市县级现场指挥部应对本辖区内的受灾区域划分搜救单元。针对不同种类的搜救队伍按搜救单元划分具体任务区,并明确各支队伍协同配属关系。

  

第十五条 到达受灾区域的队伍,及时向负责本受灾区域的 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未受领任务的队 伍,在受灾区域周边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前往任 务区开展人员搜救。

  

第十六条 负责受灾区域的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求、救援 进展,及时调整部署现场队伍作业任务。现场救援结束后,及时安 排队伍回撤。各队伍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依令而动。

  

第十七条  现场搜救队伍的部署组织,按照力量精锐、管用实用原则,优先调用合适的救援队伍及装备、设备,发挥联动联战优 势,科学高效开展现场人员搜救。

  

第十八条 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安排,各 类搜救队伍在现场救援期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 报送灾情、险情、救援行动进展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关键点位现场人员搜救组织

  

 

  

第十九条  关键点位的现场人员搜救工作,要单独成立专 门现场指挥机构,统筹现场搜救行动组织,包括相关的环境管控、安全监护、条件保障等工作。专门现场指挥机构应在现场指挥机  构的统筹下成立,成员可以包括当地干部、搜救队伍负责人、大型 机械装备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监测预警人员、熟悉环境的群众 等。明确人员搜救行动现场牵头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关键点位一定范围内实行管控,对关键点位的 场地条件、风险情况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封控管理。按现场指挥机 构的安排,各类人员、车辆、装备等进入现场,合理使用场地空间,确保人员搜救效率,减轻后勤保障负担,降低搜救人员受到伤害的  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关键点位的现场人员搜救行动在现场负责人组织下开展,要制定详细救援实施方案等,明确人员搜救与营救、工程开挖、周边排查、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任务、救援施工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作业面大小、救援需求、交通条件、后勤保障等因素,制定每日搜救计划,合理确定投入的队伍、工程机械数量,采取分片展开、混合编组、轮流交替等方式,确保救援有序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监测预警、危险性 评估等。提前制定预警撤离方案,设定作业人员撤离路线,明确预警方式,作业人员收到预警信号后立即有序撤离,严防二次伤害。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机构有序转移关键点位附近群众,特 别是做好理压人员亲属的疏导和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停留、私自进 入造成伤害。同时,有组织地预留少量当地群众,以备了解情况、 核对伤亡、联系亲属、看护住房等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在关键点位应严格管理媒体从业人员,原则上 只允许少数主流媒体进入,有序组织宣传报道,尽量减少对现场救  援工作的干扰。所有在关键点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通过微信、 抖音等网络平台外传救援照片、影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人员搜救支撑保障以地方为主、进场专业队伍为辅,提供必要的电力、照明、通信、油料、物资等保障,准备必要的 紧急医疗人员和救护车。进场队伍的宿营和饮食尽量采取联勤联保方式,在场地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安排在管控区以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