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操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30 14:37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1-06172 | 生成日期 | 2024-05-30 | 公开日期 | 2024-05-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审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审计 | 关键词 | 审计,通知,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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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操作办法(试行)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政府部门、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专业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统筹协作的工作体系,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是指,市审计局统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政府部门,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专业机构等单位的数据、信息以及专家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源,全方位进行协作,高效高质地开展全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条 市审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政府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流机制,强化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应用、执法检查等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及时掌握相关动态。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协作机制,市审计局根据当年审计任务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全市最新地理信息等资源,其中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履行涉密数据审批手续。
第四条 市审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协作机制,市审计局根据当年的审计任务提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环境监测、执法处罚、环境违法举报和行政许可等各类最新信息数据等资源,其中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履行涉密数据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审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政府部门,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专业机构和相关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协作,组建涵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专业的专家咨询团队,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政策分析和技术支撑等协作服务。
第六条 市审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政府部门,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专业机构和相关企业等单位的各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协作,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业人力资源库,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专业人力资源协作。
第七条 市审计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政府部门,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签订双方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咨询和服务所涉及的费用编入市审计局当年预算,支出及其标准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工作由市审计局统一协调管理,由市审计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法规与审理处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审计局各内设处室在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时,需要地理信息和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协作机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协助的,由所在内设处室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时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请相关单位协作。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各内设处室需要专家咨询团队人员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政策分析和技术支撑的,由所在处室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时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各内设处室需要各专业人力资源库人员支持的,如需聘请专业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由所在处室提出具体需要的专业、工作时间等要求后,按《无锡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涉及经费支出的,需经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个人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统筹协作机制向各市(县)、区审计局开放并提供支持。
1.各市(县)、区审计局需要地理信息和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协作机制提供相关信息协作的,由各市(县)、区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分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领导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协助实施。
2.各市(县)、区审计局需要专家咨询团队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政策分析和技术支撑等协作服务的,由各市(县)、区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分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领导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协助执行,费用由各市(县)、区审计局自理。
3. 各市(县)、区审计局需要各专业人力资源库人员支持的,由市审计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进行协助,各市(县)、区审计局根据所在市(县)、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各市(县)、区审计局自理。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相关处室每半年对各市(县)、区审计局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指导,如有需要,由各市(县)、区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审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处室组织进行单独指导。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根据局各处室和各市(县)、区审计局的意见与建议,编写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业培训计划,聘请专家咨询团队人员进行授课,按专题组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审计局如需聘请专家咨询团队的人员进行授课培训的,书面向市审计局提出申请,经市审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审计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协助组织实施,费用由各市(县)、区审计局自理。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专家咨询团队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应与专家咨询团队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审计任务结束后对专家工作作出鉴定。对于聘请人力资源库中级专业人员的管理按《无锡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资源环境审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与审理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