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在先企业名称不冲突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由个体工商户在标准化行业表述库内自行选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转型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后直接缀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转型后企业可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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