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和备案事项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许可事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3.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4.水上过驳作业、港内驳运;
5.港口拖轮服务;
6.港口经营许可延续。
备案事项:在港口区域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业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4.船员接送服务;
5.船舶污染物接收;
6.围油栏供应;
7.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
8.港口理货服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从事港口经营(涉及港口拖轮经营、客运、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2.1 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港口岸线的,有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1.2.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2.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1.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 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2 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2.3 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2.4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2.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六)申请材料
许可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以上为港口经营许可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附后):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1.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1.2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4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1.5.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1 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满足有关水上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2 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3.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3.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3.1.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3.2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3.3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3.4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5 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3.6 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备案文件和有效的租赁合同。
4.水上过驳作业、港内驳运
4.1.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4.2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4.3 准予使用过驳水域的有效证明材料;
4.4 从事浮吊作业的,应提供作业水域水深测量图、作业地点平面位置图、浮吊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对于使用港口岸线或码头依靠船舶(浮吊)进行作业的,应提供有效的岸线使用权证明或码头使用协议证明材料;
4.5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有自航能力的船舶,须提供相适应的船员证书);
4.6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港口拖轮服务
5.1.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5.2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5.3 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5.4 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沿江、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拖轮;
5.5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6 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6.港口经营许可延续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6.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6.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3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相关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它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公司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备案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船舶提供岸电
1.1 提供岸电供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
2.1 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供应生活品提供)。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3.1 使用固定设施的,应提供设点批准文件;
3.2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3.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燃料油除外);
3.4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批准文件;
3.5 与业务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并经专家审查);
3.6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4.船员接送服务
4.1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4.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
4.3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本。
5.船舶污染物接收
5.1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艘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中国籍船舶的证明材料;
5.2 从事生活污水接收的,应提供生活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3从事垃圾接收的,应提供与城市环卫部门签订的有效运输和处理协议;使用车辆从事船舶垃圾接收的,应提供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材料;
5.4 从事船舶油污水接收的,应提供油污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5 从事船舶洗舱水接收的,应提供洗舱水去向说明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5.6 从事危险化学品洗舱水接受的,应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6.围油栏供应
6.1 提供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资料;
6.2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7.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7.2 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汇总表及有效检验证明材料;
7.3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7.4 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合同;
7.5 有效的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资质证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8.港口理货服务
8.1 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8.2 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港口理货人员的登记表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等);
8.3 与港口理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章程、理货规程、管理制度及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8.4 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5 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港口备案业务:即时办理。
办理进度在网络和办事大厅公开。
(八)办理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公司申请港口备案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场发给《准予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备案情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备案有效期暂定为3年,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内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备案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取消备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诚信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文书样式1
江苏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港口(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二、告知承诺的材料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2.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4.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5..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告知承诺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信用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信用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告知机关: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上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申请文书样式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 申请港口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
十九、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1.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为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2.1 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港口岸线的,有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1.2.2 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1.2.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2.4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1.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2、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2.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2.4 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2.5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六)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6.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以上为港口经营许可必须提交材料,另外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1.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1.2 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3 客运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4 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2.1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2 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2.3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2.4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港口经营许可: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进度在网络和办事大厅公开。
(八)办理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十、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沿海及内河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内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江苏省港口条例》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4.《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四)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
受理: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
实施主体:
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申请其他内河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申请材料:
(1)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 ;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4)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临时岸线许可需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以及无条件拆除承诺书)及有关电子文档或图纸;
(5)海事、航道部门意见;
(6)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
(7)港口部门岸线使用转报文(五级以上航道)。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符合资质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四)申请渠道
该审批事项已实现不见面审批,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五)申请条件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
(六)申请材料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申请书;
2、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
3、《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4、《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5、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核意见。
(七)审批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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