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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17 14:13来源:滨湖区交通局

 

无锡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指南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 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公 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 一 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

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指南。

第二条  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明确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

车维修经营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备案机构实施机动车

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 车维修”“汽车维修”或“摩托车维修”等项目(具体见《机动 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经营地所在的县级

以上备案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

 

 

 

行分类备案。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连锁经营企业 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后,为本企 业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到其经营所在地县级以

上备案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编号由行政区号码(6位数 字)、年月(6位数字)、类型代码(1位数字,1代表 一类企业、 2代表二类企业、3代表三类企业;4代表摩托车一类企业、5代 表摩托车二类企业)和顺序号(3位数)组成。例如:无锡市梁 溪区办理某二类维修企业2020年1月申请第一个备案,备案编

号为:3202132020012001。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如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

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备案机构办事大厅窗口附 送备案材料,也可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备

案,网上办理备案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

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 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或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

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备案机构应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

 

 

 

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

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备案机构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

第七条  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信息 包括:经营者名称、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址、经 营范围、经营类别、备案机构、备案编号。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应

及时将本条数据信息推送江苏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

类别的,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只需要向 原备案机关重新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

件即可。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 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

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 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

称或者职业资格等内容。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

 

 

 

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 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表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 设备生产厂家、设备数量、设备配备方式(自有或外协)。证明 材料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允许外协的设备应

具有外协合同协议。

5.维修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  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 业条件》 (GB/T16739)相关条款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27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备 案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

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

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由机动车维修连 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机构 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不需要1-6 项通用 要求的备案材料),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

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

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办理备案有关要求:

1.对于首次办理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 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扫

描件。

2.对于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或变更的),应在 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条规

定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3.对于办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

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需要附送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

 

 

 

 

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需要备案证明 的,备案机关可以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放加盖了备案机关章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也可通过查询有

关网站,获取已公布的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