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江苏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 |
网站地图|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隐私安全|联系我们|网站访问量:
版权所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ICP备08115729号-2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842 网站标识码:32021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