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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31 16:07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2-11828 生成日期 2023-03-31 公开日期 2023-03-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主题(二级) 文化 关键词 培训,艺术,宣传
文件链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解读 规定 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管理要求。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单位选择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剧(节)目,创新了演出剧(节)目形式,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但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无法完全按照线下营业性演出进行管理。同时,新业态也存在安全隐患,亟需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游部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二、什么是网络演出剧(节)目?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演出剧(节)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

  

目前,网络演出剧(节)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一是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二是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三是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四是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的演出剧(节)目。

  

三、《通知》与2020年印发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是什么关系?

  

答:2020年,为帮助演出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复苏,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活动,可由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62号文的出台,为营业性演出通过互联网传播提供了合规的路径和指引,明确营业性演出网络传播无需重复报审,降低企业负担,推动演出行业复苏。

  

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发现,由于线下营业性演出有场地、消防等审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过网络传播的演出都符合营业性演出审批要求。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明确无法按照62号文的要求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可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依然按照62号文进行管理,无需作为网络演出剧(节)目重复报审报备。

  

四、哪些单位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传播,谁负责”的原则,直接向公众提供演出内容直播、音视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例如,单位或个人在直播平台开通账号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则该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开通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网络演出剧(节)目如何进行报审报备?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中有境外演员,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者虚拟演员、虚拟演出剧(节)目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港澳台演员参照境外演员管理。含有港澳台资本的机构参照外资机构管理。

  

网络演出剧(节)目具体报审报备工作由内容提供平台进行。同一内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况,可选择由一家平台牵头同时为多家平台报审报备,也可选择由各家平台分别报审报备。

  

六、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延时时长由企业根据内容安全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同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处置。

原文链接:http://www.wxbh.gov.cn/doc/2023/03/31/3920773.shtml

文章来源: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