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2年第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雪浪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1家使用单位因关门停产未能办理2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滴翠路98号)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刘伟刚、兰士新 联系电话:8117008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拟注销的2台特种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注册代码 |
使用单位名称 |
变更内容 |
1 |
叉车 |
51103202112019060007 |
无锡天恒美陈展示有限公司 |
注销 |
2 |
叉车 |
51103202112019120086 |
无锡天恒美陈展示有限公司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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