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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07 16:36发布机构:区数据局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规定,为了推动行政许可案卷电子化工作,更好地保障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化“一窗受理”和“不见面审批”改革,现就电子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政许可材料,是指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收取、上传、办理、传输和存储等途径形成的数字格式材料。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政许可案卷,是指将电子行政许可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顺序整理、排列、保存,能够反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数字格式卷宗。

第三条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局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管理应纳入局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开发具备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归档、管理和利用的功能模块,与线上审批业务流程充分融合,同步生成电子案卷材料,自动编序、归档、存储。

(二)科学分类。凡是全流程网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案卷一律形成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凡是能部分网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案卷以网办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线下扫描上传的材料共同形成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凡是线下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案卷扫描形成电子行政许可案卷。

(三)分步实施。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办法,分步有序地推进许可案卷电子化。全流程网办、部分具备信息化功能支撑的行政许可事项首批实现案卷电子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案卷的电子化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同步推进。

(四)同等效力。电子行政许可案卷与纸质行政许可案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安全可靠。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

(六)共享便利。分层次、分类别、按需求、按权限共享利用电子行政许可案卷。

第四条 局各审批业务处室对照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要求,确定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目录清单,明确各事项电子行政许可材料的收集范围,确定该事项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化格式;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形成“一许可一电子案卷”。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制定的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目录清单、电子行政许可材料收集范围、电子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格式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对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质量评查。

局信息技术处负责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功能模块的开发和运维。

局办公室负责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档案管理和查档应用工作。

第二章 电子行政许可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条 对列入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目录清单的许可事项,各审批业务处室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同步开展电子行政许可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六条 应收集的电子行政许可材料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决定、批文、证照及送达文书、回执;

(二)行政许可审批表;

(三)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批业务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制作形成的各类文书和记录材料;

(五)其他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六)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部门自建平台记录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中行为时间、经办人员等过程描述数据。

第七条 各审批业务处室应将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电子行政许可材料,及时、完整地保存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第八条 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收取的电子文本,经申请人确认后,自动加载“与原件核对无误”水印标记、申请人姓名及收取时间。

通过线下办理窗口收取的纸质文本在上传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之前,应当先检查是否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提交的复印件是否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传的照片、音频、视频,应当由上传人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证明对象等基本情况。

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电子证照,自动加载电子印章及调取时间。

通过其他办件系统接口调用方式导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行政许可材料,自动加载水印及调取时间。

第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审批业务处室应对所收集电子行政许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及时按照事先确定的规范化格式进行立卷归档,形成电子行政许可案卷。

第三章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生成后要安全保存,实行备份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利用日志记录,实现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利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会同各审批业务处室,明确电子行政许可案卷共享利用的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 归档的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确有错漏需要更改的,审批业务处室提出更改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报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后,由办公室及时归档固化。

第十四条 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案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在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内,开展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要求查阅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应由局办公室按照局档案查阅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保护政务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授权浏览、检索、复制、下载、打印、接口调用电子行政许可案卷;

(二)未经批准向他人提供电子行政许可案卷数据信息或有电子行政许可案卷数据信息的存储介质;

(三)泄露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账号;

(四)篡改、损毁、伪造电子行政许可案卷;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质量评查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按照《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时,应将电子行政许可案卷质量纳入评查范围。

第十八条 电子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采取抽查形式,参照《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卷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查结果纳入局创新创优评比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许可工作中电子案卷的形成归档和管理利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权力事项划转时明确约定由原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案卷归档管理的,应通过系统对接做好电子文件的同步收集工作,保存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审批局电子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