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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7 16:43来源:滨湖区民政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发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和经济困难地区倾斜。一次性生活补贴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执行。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落实落细低保渐退缓退、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严查社会救助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大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3-6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四、健全完善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要结合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暂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跟踪关注,及时帮扶。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切实提高畅通性和有效性。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及时干预、精准救助和综合帮扶。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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