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服务专题 > 婚姻生育服务 > 标准规范

解读: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2-01-18 17:34来源:滨湖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有关要求,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苏民规〔20213号,以下简称《规范》),于202221日起实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规范》修订的必要性

   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确认行为。201810月,省民政厅出台《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升了我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及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需要调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等相关章节,删除有关撤销婚姻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服务要求,提高婚姻登记人性化服务水平,切实满足群众的婚姻登记需求。修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可撤销婚姻。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调整离婚登记业务流程,删除可撤销婚姻相关规定。二是跨省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由原来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扩大到经常居住地。三是婚俗改革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要求登记机关建立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在总则、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章节结合江苏省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具体化,删除了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条款。《规范》共有九章一百条,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来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为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规定了婚姻登记工作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第三章为婚姻登记员,主要规定了婚姻登记员配备、培训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业务规范,包括第四章到第六章。主要对结婚、离婚工作业务进行规范。其中,第四章规范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五章规范了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六章规范了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包括第七、八章。第七章主要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明确相关规定建立和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第八章主要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附则,为第九章。主要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18个附则。

   三、《规范》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软硬件配备。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要求离婚登记设置独立的房间,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明确每个登记窗口应该增配高拍仪、电子签批屏等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智能自助服务终端一体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二是完善了婚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以及跨区登记所需材料;解决涉外登记中当事人身份认定问题;细化离婚登记业务流程,明确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确定当事人不会写字、没有手指或者文盲的办理方式。

   三是加强了婚姻登记档案规范管理。明确新增离婚档案归档要求,确定单位、组织和个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流程,明确查档专用章保管、档案移交、电子档案管理等要求。

  四是突出了婚俗改革工作相关内容。将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列入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扩大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增加颁证厅使用面积、亲友观礼席等硬件设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特色颁证厅和户外颁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