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保基本民生决策部署,兜牢社会救助保障底线,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20〕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 “单人保”政策覆盖到城乡低收入家庭,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具有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本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及相关情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 低收入家庭中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 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符合本市医疗救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3. 本人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保障待遇。
批准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本人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批准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病人员,其本人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保障金。重残重病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多名重残重病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批准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宗教教职人员,其本人最低保障金额按照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三)政策衔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重病人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相关特定对象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不享受针对低保家庭按户实施的救助项目;但其个人可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内重残重病人员的相关福利及优惠措施。同时符合重残和重病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就高标准享受,不重复享受。《关于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锡民救〔2017〕24号)不再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缓退渐退机制
为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稳定脱贫,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增加劳动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等原因,使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且其他条件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对渐退对象实行分类建册,单独管理。渐退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低保金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变。对因家庭劳动力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新核定低保金。
三、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由民政部门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困难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临时救助标准,确保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切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20〕12号)要求,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江阴、宜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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