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权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具有有效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个人),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依法申办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相关手续。逾期,将对相关取水许可证作出注销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需办理延续申请的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到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三)近三个月水资源费缴纳凭据一式四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六)授权委托书
(七)如需变更,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延续取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的;
(二)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
(三)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在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域内,且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取水的;
(六)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七)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需安装取水监控设施而未安装、拒不执行取用水计划、故意损坏取水监控设施而未修复或更换的;
(八)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取水单位(个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取水许可证。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自行拆除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取水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
联系人:牟昀丽
联系电话:8117-3013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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