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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做好婚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15:51来源:滨湖区民政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11日起施行。近日,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通知精神,做好配套衔接、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扎实推进我省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婚登记程序中的几点说明

   (一)冷静期及登记发证期的计算

      1.冷静期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届满之日可受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登记发证期计算。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增加离婚登记存档材料

      1.冷静期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存档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说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

      2.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存档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3)《离婚登记申请书》。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

   (三)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

      1.离婚协议书的提交。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无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即可。在申请阶段,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携带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2.增加离婚协议书存档专用章。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 ××××××××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二、做好新版婚姻登记证更换工作

      20211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旧版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1231日。各地要做好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工作,旧版婚姻登记证必须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集中销毁,不得交由个人随意保管。

   三、加大婚姻登记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民发〔2020116号文件精神。婚姻工作负责同志、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民发〔2020116号文件以及本《通知》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务必于202111日之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更新后的婚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公示,印制宣传手册、更新公告栏(牌),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最大程度做到便民利民。

   四、扎实做好风险防控

   婚姻登记业务流程调整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情况的预判和分析,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妥善应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苏民规〔20181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民政厅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