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其他)
发布时间:2019-07-31 15:28 [ 大 中 小 ]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权力类别:其他 |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序号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000452000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
1000453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
1000454000 | 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备案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3 | 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备案 | |
10004550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
1000457000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5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
1000458000 | 黑火药、引火红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备案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6 | 黑火药、引火红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备案 | |
1000130000 | 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及备案 |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 | 7 | 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及备案 | |
1000130000 | 受灾人员救助 |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 | 8 | 受灾人员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