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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31 15:2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630 生成日期 2019-07-3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安全生产监管 关键词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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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详见正文。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0600121000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0600122000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0600123000 对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3 对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0600124000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