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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统计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7-30 17:42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213 生成日期 2019-07-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统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统计 关键词 统计,法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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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滨湖区统计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0300270000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文章来源:滨湖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