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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统计部门行政奖励权力清单(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7-30 17:38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2212 生成日期 2019-07-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统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告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统计 关键词 统计,法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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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滨湖区统计部门行政奖励权力清单(2019年)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0600125000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6000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7000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8000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9000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30000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31000 对统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统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来源:滨湖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