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滨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16:36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19-03277 | 生成日期 | 2019-05-15 | 公开日期 | 2019-05-17 |
文件编号 | 锡滨教〔2016〕1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级) | 教育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学生,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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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滨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子女在滨湖接受义务教育入学就读的工作,根据《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和《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精神,切实简化优化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规范入学申请程序,提供快捷便民服务,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滨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施行。
附件:滨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
2016年5月5日
抄送:无锡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政府办、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局(办、科)
滨湖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16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滨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为使滨湖区外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随非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区居住的具有学习能力的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外来人员子女到区属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相关中小学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籍户口簿;
(二)居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办理有效居住证,并已居住满半年(含)以上(即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并出具本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提供由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或其它相关居住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并经劳动就业部门备案的劳动就业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并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儿童保健手册等及其它有关证件。
(五)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外来人员子女的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学额有空余的学校申请报名。若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已没有空余学额,则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不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统筹安排的外来人员子女。
第三条 外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学生转学时,学校出具证明并由学生带走学籍,同时要进行流向统计。
第四条 学校要确保外来人员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学校应及时了解外来人员子女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第六条 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广泛动员,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前教育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