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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答

发布日期:2018-06-14 10:49来源:滨湖区教育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于2016年的11月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一、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审批?

  答:新《民促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修改后的《民促法》对民办学校怎么分类?

  答: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新民促法1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进行法人登记?

  答:新民促法19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的通知精神: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营利性培训机构有谁监管?

  答: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 [教发(2016)20号],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五、非法培训机构怎么处理?

  答:根据新《民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具体而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本文转自无锡市教育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