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滨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03-16 11:26 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于印发《滨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与市场经营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滨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适用《清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附件:滨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滨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 |
法定依据 |
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不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2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类案件;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3 |
查封、扣押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已取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4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调查前已向登记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5 |
查封、扣押标签、说明书涉嫌存在瑕疵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相关瑕疵不会造成消费者严重误解,且不影响食品安全;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7 |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