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0 14:27 来源:区数据局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
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实现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共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质效,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号)、《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22〕96号)、《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锡财审综〔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所有项目;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属国资公司项目管理要求见附则(以下统称“项目实施部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不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项目按照类别分为:建设类(新建、改扩建)和运维类。主要包括硬件资产以及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针对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等。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维、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其他类型运维等。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上述内容中,办公使用的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手机、基础软件和支撑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和维护,用于部门宣传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建设和维护,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信息化建设部分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基本要求,坚持“五项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逐步实行“统一实施、统一运维”。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凡不符合系统整合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坚持数据共享。项目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必须编入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明确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条件,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资源汇聚到区大数据中心。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得重复建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数据资源不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坚持集约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云计算平台、机房、指挥中心等,已有业务专网须整合归并至电子政务外网,已建部门云要逐步迁移至政务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利用政务云部署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
(四)坚持统筹复用。项目实施部门应充分利用区数字底座能力,与区数字底座同类型能力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审批。
(五)坚持安全可靠。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凡不同步规划安全建设内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章 主要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数据局是非涉密项目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化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需求申报、入库审核、技术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区本级项目的统一监理工作;负责全区政务云的统一纳管;负责维护区级项目管理系统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统筹管理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负责在项目验收阶段对数据资源接入区大数据中心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负责建设类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
区财政局是区级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数据局印发“实施计划”;负责做好项目资金审核工作,并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参与技术论证和竣工验收。
区委网信办负责项目中涉及网络安全、区块链等内容的前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参与项目入库审核、技术论证和竣工验收。
区委办公室(区委机要局)配合做好项目涉密认定和信创技术审核,负责协调密码审批备案。
区公安分局参与项目入库审核、技术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项目中涉及公共视频建设内容的前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定级和备案。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规范化政府采购。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参与项目入库审核、预审、技术论证、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大项目和数字化转型重点场景的集中建设管理;负责底座能力复用前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实施部门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本级及下属单位项目规划、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立项采购、合同签订、建设实施、验收组织、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项目绩效自评价等全流程工作;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按时将项目申报资料、合同资料、建设进度等各类电子文档上传至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明确集中组织建设的跨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业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作为全过程申报和立项主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编制、报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概算组成包括项目建设费、项目建设其他类费用。其中,项目建设费包括:硬件购置费、成品软件购置费、定制开发软件费、综合布线工程费、机房工程费、系统集成费等;项目建设其他类费用包括:咨询设计费、等保测评费、密码测评费、软件测评费、监理费、审核服务费、云资源费和预备费等;运维类项目运维服务费包括:基础环境类、硬件类、软件类、其他类型运维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材料。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审项目建议书;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项目实施部门须对项目申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单位首席数据官签字确认。
(一)建设类项目
1.以软件为主的建设类项目应包含三年免费运维服务、以硬件为主的建设类项目应包含五年免费运维服务,运维服务起算点为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之日。
2.建设类项目应按相关部门规定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密码应用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3.定制软件项目应由具有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软件测评。
4.建设类项目(无政务云资源需求的项目除外)须明确一年政务云资源需求,并参照政务云招标价格列支费用,区财政局按项目将相关预算费用划拨区数据局,由区数据局统一列支。
5.建设类项目应对建设目标进行明确,并量化绩效指标。
6.建设类项目(硬件设备购买类除外)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
7.采用服务外包模式的建设类项目应设定外包服务期限,以软件为主的项目服务外包期不超过三年,以硬件为主的项目不超过五年,服务外包期满后,需要继续进行新一轮服务外包的,应按照建设类(新建)项目进行申报。
8.项目需要分期建设时,应合理规划(软件系统原则上应按功能模块进行分期),项目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期。
(二)运维类项目
项目免费运维期满或原运维合同即将到期需要接续申报,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原有项目建设内容测算运维费用、确定运维绩效目标,按照运维方案编制要求,编制项目运维方案。
1.免费运维期满的运维项目需提交原建设合同,接续申报的运维项目需提交上一轮服务期内有效运维合同,以及上一轮服务期运维自评价报告。
2.运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运维费用参照《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执行。
3.数据服务类、网络安全技术服务类、网络链路租赁等按照运维类项目申报。
4.运维类项目不得包含批量更新采购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入库、项目预审、编制计划、综合论证(技术论证和资金审核)等环节。
(一)申请入库
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储备拟在近两年内计划建设的项目。对拟入库项目由区数据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等部门开展入库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方可开展项目预审材料的编制工作。未列入储备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二)项目预审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年度预算工作编制前,区数据局牵头统筹考虑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要求,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预审。
(三)编制计划
通过预审的项目,按照“总量控制、适当预留”的原则,形成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清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区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作为区财政局列支预算、区数据局批复立项依据之一。
(四)综合论证(技术论证和资金审核)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实施部门提交综合论证申请,区数据局牵头,邀请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与,组织相关领域信息化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并出具技术论证意见。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资金审核环节。区财政局根据技术论证结果,对项目预算资金进行审核,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财审结果。
第十条 数据资源目录是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原有项目和新建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应按统一标准全量接入区大数据中心。所有数据资源由区数据局按照滨湖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共享共用。
第五章 项目立项采购和实施
第十二条 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运维管理机制,稳妥有序推动统一实施、统一运维,积极探索应用集中建设模式。
项目实施部门须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通过项目技术论证和资金审核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通过论证审核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类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向区数据局提交项目立项审批申请,由区数据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具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建设内容确定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采购流程执行,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流程签订项目合同,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PDF文件)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作为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设类项目付款原则上不得少于三笔,并设置合理预付款(软件不超过30%、硬件不超过50%),最后一笔款项于质保期满(软件3年、硬件5年)后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统一监理制,区数据局负责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的监理工作。硬件设备购买类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可酌情列支。所需费用由区数据局依据“实施计划”实施项目汇总申请,区财政局将相关费用纳入区数据局年度预算,区数据局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件测评、等保定级、密码测评等管理要求,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六章 项目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前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必要依据和正当理由,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总投资金额不变且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批准投资的15%以内或投资金额调减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变更方案,重点就项目变更内容、变更理由、预算变更清单作详细说明,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通过后,填写项目变更备案表,并将变更材料报区数据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总投资金额不变且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批准投资的15%的项目或投资金额调增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重新编制申报材料,按项目申报、立项程序重新申报,由区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采购中不得变更经论证审批后的项目内容,不得超出项目批准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变更前提为项目总投资不得增加,
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必要依据和正当理由,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项目实施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变更方案,重点就项目变更内容、变更理由、预算变更清单作详细说明,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通过后,填写项目变更备案表,并将变更材料报区财政局和区数据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中,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总投资15%的,专家评审会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总投资15%的,专家评审会必须由区数据局组织。
(二)合同确定的软硬件设备品牌原则上不得变更;软硬件设备变更应当通过实施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三)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调整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实施期结束后提出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系统、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采购数量等方式的变更,项目变更内容涉及金额按实际建设内容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如需在采购前终止项目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向区数据局提交申请,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类项目如需在实施中终止项目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向区数据局报告,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意见进行相应处置,并抄报区纪委监委机关。
运维类项目在运维期中如需终止运维合同,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向区数据局和区财政局书面告知。
第二十五条 对需停用或终止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数据处理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追加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单位自测、分项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原则,完成项目审批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整体竣工验收,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一)验收程序
1.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项目分项验收前进行项目功能性自测,分项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
2.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项目初验。
3.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初验通过后,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区数据局、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城运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要求参加项目整体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验收要求
1.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方可进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2.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区委网信办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检测评估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3.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涉及公共视频建设内容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项目视频资源整体汇聚到区大数据中心、区公安分局,确认应汇尽汇后方可进行验收。
4.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将项目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录入区大数据中心,确认应录尽录、应接尽接后方可验收。
5.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应当以项目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在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备案表及验收材料电子文档上报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整体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纳入部门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计划”印发后原则上不允许追加,因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政策性因素等确需追加的信息化项目,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应书面报请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签批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论证、立项、采购、建设、测评、验收等全流程执行。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中信息化部分审核和调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信息化建设部分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单独编制信息化部分审核材料,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执行。该部分信息化工程的结算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总结算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概算进行调整的,按照《滨湖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锡滨政发〔2020〕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要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需要结算审核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相关材料上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将审核结果上报项目管理系统备案。相关要求及费用参照《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建设类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后,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每年年度结束前开展一次自评价,并上报自评价报告至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运维类项目接续申报前开展一次自评价,并上报自评价报告至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运维成效、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区数据局结合各项目自评价报告,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抽选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底座能力统筹
第三十六条 新建项目涉及公共数据采集的,不得重复采集,优先使用区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涉及数据库建设的,数据标准要符合江苏省《政务大数据数据元规范》。新建项目涉及外采数据的(非涉密),由区数据局统一采购,数据由区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新建项目可形成的统一公共支撑能力应入驻至滨湖区数字底座能力中台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和对外赋能。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用户体系要与区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纳入滨湖区统一身份、统一认证、统一权限管理体系。
(一)涉及视频监控设备建设项目,统一对接区视频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视频资源。
(二)涉及政务办公OA类系统,不再单独建设,已建成的办公OA,统一对接区“锡心办”平台。
(三)涉及派单流转类系统、指挥调度类系统,统一对接区事件中心平台、运行管理平台。
(四)涉及政府与市民生活相关的各类服务类APP和业务系统,统一对接到灵锡滨湖专区。涉及与企业服务相关的各类服务类APP和业务系统统一对接到锡企服务平台滨湖旗舰店。
(五)涉及场景建设的项目,按照《无锡市滨湖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用场景接入管理规范》要求接入区城运中心。坚持“一盘棋”思维,区城运中心联合场景建设单位强化方案统筹。
(六)涉及政务短信、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区块链、地图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统一调用政务短信、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区块链、地图功能,不得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数字底座公共能力每年进行定期更新,对接要求详见各能力技术对接规范,包含但不仅限已建基础设施资源及以上公共能力。
第十一章 术 语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术语解释:
(一)数字底座:指管理各类共性能力,服务各类智慧应用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以政务网、政务云、数据中台、能力中台、运营平台和安全大脑等共性能力、公共服务为核心。
(二)政务网:指服务于各级政务部门,满足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需要的政务公用网络,与电子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的非涉密网络。
(三)政务云: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务云服务商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通过云计算技术提供服务的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专用于支撑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运行。
(四)能力中台:为政务服务、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各场景应用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业务能力(以下简称“公共能力”)的支撑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物联设备管理、时空地理、视频融合、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联勤联动、数据中枢等公共能力,公共能力包含但不仅限于已建能力。
(五)赋能:指数字底座现有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公共能力、数据服务对新建项目的支撑能力,各项目需求单位在项目建设内以获取、调用等方式复用。
(六)开放共享:新建项目验收后存续期内,以共性公共能力、数据开放共享、数据服务等方式入驻或接入数字底座。
(七)储备库: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储备拟在近两年内计划实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入和退出。
(八)实施计划:指通过项目预审,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区财政局和区数据局联合印发的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区级项目。
(九)统一监理:区数据局统一委托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信息等方面进行协调管理。
(十)项目概算:以具体的信息化项目为对象,依据不同阶段,对项目各项费用的预测和计算。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统称为项目概算。
(十一)硬件购置费:购置各种相关设备,并将设备运送至项目现场所支付的购置与运杂费用。
(十二)软件购置费:购买即可安装使用的产品化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服务器中间件、虚拟化软件、工具软件、安全软件、行业软件等产品化软件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软件开发费:按照用户需求,实现功能要求所产生的软件系统建设费用。
(十四)审核服务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含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十五)密码测评费:建设单位根据密码管理部门要求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产品或服务集成建设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合规性、正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产生的费用。
(十六)系统集成费: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即针对信息系统的软件、信息、数据和技术的集成及系统调试、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有专门规定或参照涉密项目管理的项目建设,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项目是否涉密,由区委办公室(区委机要局)配合做好项目涉密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 涉及网络安全、区块链、密码应用、公共视频建设等内容的审核,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数据局、区财政局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属国资公司项目的技术论证和资金审核。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属国资公司应指定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申报。
第四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属国资公司(包括下属单位)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纳入区储备库,入库后无需纳入“实施计划”,可直接进入技术论证和资金审核环节,原则上不入库不予实施,同一系统不得拆分多个项目进行建设。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属国资公司(包括下属单位)建设的总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向区数据局报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锡滨政办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图片解读:图解《滨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