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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10:00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2-04999 生成日期 2022-06-27 公开日期 2022-06-27
文件编号 锡滨政办发〔2022〕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城市, 房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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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1〕91号)文件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滨湖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立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的工作目标,并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规划,稳步实施。结合滨湖实际,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全区筹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8000套(间),并按年度下达计划,不断提高供应能力。

  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存量优先,适当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本区租赁型人才安居住房可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实施。可出售型人才安居住房不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

  优化布局,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安排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地区,兼顾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二)坚持多主体参与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镇、开发区、街道履行主体责任,区相关部门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原则,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有效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三)保障重点群体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在本区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新建的成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一室户、二室户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70平方米,考虑到二孩、三孩人口政策,可少量建设90平方米左右小三房户型。各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可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四)加强房屋租金管理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其租金价格的确定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租金标准按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对项目周边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土地权属不变、满足消防、环境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者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各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保持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建筑、消防、环境)、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已出让土地中的受让主体,按合同约定建设的自持租赁型住房,可有序申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定运营管理。

  6.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确保优先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中央补助和税费政策支持

  1.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对列入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2.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3.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规费、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运营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筹建方式

  (一)存量房源筹集

  全面梳理近年来辖区内建设的各类人才租赁住房,闲置的公租房和安置房(含棚改安置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已经建设的租赁住房(宿舍),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

  (二)闲置房屋改建

  按照(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的规定,对可改造利用的居住类、非居住类存量房资源,摸清底数,建立项目库,按计划组织实施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如:各类非居住类商业、酒店、办公、厂房、仓储等可改造且制定改造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安置房项目中,未列入省计划申报,并且近几年中确定不进行安置的闲置房源。

  (三)计划新建项目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计划建设的租赁型公寓、职工宿舍楼;出让土地时确定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租赁型住房;计划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地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凡是未申报过国家、省计划的,都可以纳入申报范围。本区人才安居工程新建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型)可申报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滨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制定、任务下达、监督考核、监测评价;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项目建设、筹集力度,提高供给能力;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税务、地方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简化审批流程

  区相关部门要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手续,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投用速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与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的对接,将所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运营管理服务平台,为开展保障实施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全面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监管,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主体的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机制;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防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五)加强政策衔接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结合我区实际,在认真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强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房体系”间的政策衔接,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房体系并兑现各类政策支持。

  附件:滨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滨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快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1〕9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成立滨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旭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蒋晓峰  区政府办副主任

  袁大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陈慧超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贡 雪  区民政局副局长

  沈 静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鸿雁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许 浒  区审批局副局长

  薛鹏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薛瑞云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海斌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副局长

    盛小玲  区税务局副局长

    肖 哲  度假区建设局副局长

    张献峰  山水城建设局副局长

    蒋 斌  蠡园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树荫  胡埭镇副镇长

    王雁南  河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潇  荣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沈红伟  蠡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解读文件关联:http://www.wxbh.gov.cn/doc/2022/06/27/3717091.shtml

文章来源:滨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