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八年太湖封湖禁渔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31 11:50 [ 大 中 小 ]
为了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太湖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湖区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太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渔时间:2018年2月1日00:00起至8月31日24:00止。
东山与西山岛之间水域(北以高压线铁塔连线为界,南以西山石公山嘴至东山石婆嘴灯桩连线为界)、苏州湾500KV同木线铁塔以东水域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
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湖青虾、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湖梅鲚、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
第二条 禁渔范围:全太湖水域。沿湖河港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无水闸的以港口湖岸防洪大堤连线为界。
第三条 封湖禁渔期间,除下列专项捕捞作业外,禁止其他捕捞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作业,禁止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一)小钓、大钩、抄季郎鱼、人力扒蚌、虾笼作业时间从5月1日00:00起到12月31日24:00止;
(二)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根据湖区水草生长情况公告的耙捞水草时间和区域。
前款规定的专项捕捞作业,应当依法取得专项渔业捕捞许可。
第四条 特定水域的捕捞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西山石公山嘴至三山岛至七都胡溇连线以东水域为水草保护区,全年禁止捞割水草和其他耙捞作业;
(二)梅梁湖水域、太湖苏州湾水域禁止渔簖等定置渔具作业;
(三)贡湖无锡段水域禁止渔簖和高踏网作业;
(四)贡湖水域(沙咀—乌龟山—茭咀连线以东水域),全年禁止人力扒蚌作业;
(五)东太湖网围养殖区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
第五条 秋汛捕捞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渔簖作业时间从9月1日00:00起到12月31日24:00止。其中:自8月30日00:00起许可张设行帘网、回板网和网箱,自9月1日00:00起许可簖袋下水作业。
每塘渔簖限2个耙头、4只袋梢,行帘长度不得超过210米,簖基不得随意移动;禁止2塘及2塘以上渔簖连接张设;渔簖作业期届满后,所有簖桩必须拔除。
太湖沿岸景观带、太湖大桥向外向外1000米以内禁止设簖。
(二)小兜网、飞机网捕捞作业时间从9月1日00:00起到11月30日24:00止。
(三)丝网类渔具作业时间从9月1日00:00起到12月31日24:00止。
(四)高踏网作业时间从9月6日00:00起到9月30日24:00止。对船入湖捕捞网具总长度不得超过1500米,网目规格不得小于1.2厘米。
第六条 全太湖水域禁止使用的渔法、禁止使用和携带入湖的渔具包括:炸鱼、毒鱼、电鱼、虾窝、底拖网、人力耥螺、机吸螺蚬、机拖螺蛳、虾簖、密眼流刺网(网目小于1.2 厘米)、鱼鹰、地笼网、大(小)花篮作业。
第七条 入湖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由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及其委托的沿湖设区市、县(市、区)渔政监督机构依法立即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执行封湖禁渔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