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14:45 [ 大 中 小 ]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4年第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胡埭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1家使用单位因停产、搬迁等原因未能办理1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滴翠路98号)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刘伟刚、周荣桓 联系电话:8117008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拟注销的1台特种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注册代码 |
使用单位名称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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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31203202112018010009 |
无锡市南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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