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0 10:16 来源:滨湖区人民政府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无锡市滨湖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排水达标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雨水专项整治建设成果,建立健全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职责,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锡政办法〔2018〕2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湖区区级公共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排水设施包括污水设施和雨水设施。
第四条 排水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措施,开展日常检查、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城管局是区管道路雨水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随道路运行维护做好区管道路雨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加强雨水管排查检测,健全污水错接、污水入渗等问题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雨水管水流通畅、运行正常。
第七条 区水利局要及时、合理调控河道水位,保障雨水排放通畅。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是排水设施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镇、开发区、街道必须成立排水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排水专职人员。各镇、开发区、街道排水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公共排水设施养护计划,对养护单位养护进度、履约情况进行协调处置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负责排水设施长效管理的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复查评估申报等工作,对辖区范围内排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巡查。
(三)负责落实应急抢修资金,对养护巡查中发现的公共排水设施雨污不分、私拉乱接、违章占压等问题进行整改。
(四)负责对养护单位养护的公共排水设施质量进行监管,对违约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定期对养护单位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督促排水单位对自建排水设施落实长效管理。
第九条 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排水专管员。社区排水专管员负责对辖区排水设施、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不规范排水行为要及时劝导阻止,并配合板块落实整改。
第十条 市管排水设施由市级负责。区管道路、背街小巷和排水达标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由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开发区、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水达标区内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和市区有关要求等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禁止雨污不分、私接乱接等行为的回潮。
第十二条 凡政府财政出资的排水设施长效管理项目,必须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模式,通过招投标确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养护合同报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对排水管道、检查井、泵站等排水设施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排水设施要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发现堵塞、淤积、破损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清通和应急维修,以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雨污不分、私拉乱接、违章占压等不规范排水行为,及时向板块和区级排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年限达到20年及以上的排水设施,前期未大面积翻建,实际使用中多发排水设施渗漏、破损、堵塞等问题,通过运行维护无法缓解和解决的,可以不实施“四位一体”排查检测,直接整体翻建改造。
第十五条 对于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且建设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排水设施,管网破损、渗漏等情况严重的,建议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同步进行整体翻建改造。
第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细化量化运行维护考核内容,定期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行维护奖补资金的依据。区城管局定期对区管道路雨水设施养护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长效管理以排水区块和道路为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复查评估,复查评估问题由区城管局和各镇、开发区、街道落实整改。长效管理复查评估和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区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作为支付运行维护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和应急抢修资金,由其自行筹措。市级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及运行维护考核情况,对滨湖区(马山街道、胡埭镇除外)排水达标区内部公共污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予以补助,补助比例为30%。区级根据区、街道财政体制及运行维护考核情况,对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待区 、镇两级财政体制改革调研完成后落实。区城管局负责的区管道路雨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按照原渠道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印发〈滨湖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滨政办发〔20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的通知》(锡滨住建〔2019〕3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