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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09 14:16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2-07547 生成日期 2022-10-09 公开日期 2022-10-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商务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商贸、海关、旅游 主题(二级) 国内贸易(含供销) 关键词 经济,管理,竞争,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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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16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和局领导签发。

  二、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

  三、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流程,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送政策法规处。以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后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六、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文章来源:滨湖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