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6 16:29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2-09570 | 生成日期 | 2022-09-16 | 公开日期 | 2022-09-1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滨湖区城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城市,市政,植物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2年9月1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和强化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一、出台背景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等价值。但在城市快速建设发展中,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城市古树名木除生长势自然衰退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死亡外,养护管理不善、病虫害防治不力及工程建设中的移植等人为因素成为古树名木衰弱、死亡的重要原因,同时古树失窃、转卖等情况也仍有发生。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科学绿化等实施意见中对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均有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在学习借鉴相关法规规定、开展工作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交流沟通、认真总结修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本《规定》。
二、制定目的
(一)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古树名木见证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社会发展、文明传承,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自然”、“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等重要指示的具体落实,是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
我省城市古树名木除集中分布于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外,不少散落分布于街角巷尾、房前屋后,周边环境复杂,树木权属不一。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保护宣传不够、保护意识不强、管理责任不清、管理粗放低效等问题,同时古树大树还面临快速城市化及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的人为危害。保护好城市古树名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在城市设计、建设、运维、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落实好保护措施。《规定》明确了城市建设管理中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及职责,明确了不同区域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居民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自觉承担保护义务、积极参与保护的主动性责任感,使“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得到切实落实。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护。《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职责,在梳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环节问题的基础上,健全管护机制,完善细化了各项保护措施及要求,兼顾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规范行业管理,以提升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规定》从保护主体、保护职责、保护要求、日常养护、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使城市内每株古树名木有人养护、有人复壮、有人巡查,每个环节保护措施落实、监督管理到位。
(一)建立完善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建立城市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机制,可持续性延续城市古树资源。三是定期开展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建立档案、规范挂牌,向社会公布。四是按照古树名木生长地及权属,对散布于城市各类用地上的古树名木明确日常养护责任单位(人),对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养护的兜底责任。五是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建立健全日常管养巡查、记录、死亡注销等机制。
(二)全面夯实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一是梳理了古树名木日常管养的主要内容,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人)分别应承担的职责,落实管护责任。二是坚持城市古树名木原址保护的原则,对确需迁移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依法进行审批,强化后续管护,二十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迁移。三是当发生重大危情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指导下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古树名木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保护措施。四是房屋征收或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征收单位或建设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应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承担保护职责,保障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五是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指导、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完善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