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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27 13:42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2-04428 生成日期 2022-06-27 公开日期 2022-06-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 主题(二级) 教育 关键词 学校,义务教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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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01000 28000 初中(含初中)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序号 行使内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01000
28000
初中(含初中)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 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0100029000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0100030000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第十九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终止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 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进行审批  
0100031000 幼儿园设立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4 幼儿园设立审批  

文章来源:滨湖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