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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2-01-06 16:36 [ ]

202216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年产90万套聚氨酯制品建设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春路13号

无锡华翔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博雅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华翔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拟租赁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春路13号的建筑面积为3020㎡的空置厂房,购置设备设施从事聚氨酯制品生产,项目完成后,可具备年产90万套聚氨酯制品(包括汽车隔音隔热垫70万套、发动机机罩10万套、海绵坐垫10万套)的生产规模。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脱模、烘干工序产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及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喷涂脱模剂及干化、喷漆、脱模、烘干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生产车间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抹布、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及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