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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8 [ ]

20211217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年产聚碳酸酯阳光板500吨、耐力板500吨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号

江苏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江苏振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拟租赁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号的面积为4894.54㎡的闲置厂房,从事聚碳酸酯阳光板和耐力板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将具有年产聚碳酸酯阳光板、耐力板各500吨的生产能力。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挤出、成型、定型、破碎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及颗粒物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及颗粒物等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废包装袋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袋、废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