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司法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程序规范
发布时间:2021-07-08 10:21 [ 大 中 小 ]
区司法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程序规范
第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区司法局提出或由区政府转办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二条 法规科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六)实施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投诉举报人未留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未留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内容不明确的,法规科应要求投诉举报人补正。
第六条 法规科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由法规科、分管局长、局长三级审核,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司法局受理立案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根据案件情况由法规科直接办理或由局领导决定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第九条 立案后直接办理的,法规科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查阅有关案卷、文件及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法规科可会同复议应诉科、法治科、政工科等部门一起调查。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法规科提出处理意见,司法局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区政府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变更,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法规科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 法规科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5天,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区司法局可提请区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采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挠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司法局可提请区政府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履职不力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对恶意投诉、诬告,故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或者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司法局将有关情况转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程序规范自 2021 年7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