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5 09:54 [ 大 中 小 ]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4月9日经区政府批准并印发的《无锡市滨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锡滨政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指挥部
3.2领导小组
3.3部门职责
3.4专家组
3.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6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
4.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4医疗救治
4.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4.7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6 公众参与
7 奖惩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9.2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统称突发事件)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无锡市滨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滨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强化信息共享共建,避免重复建设。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卫生健康委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包括我区在内的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包括我区在内的跨地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为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为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区卫生健康委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
3.2 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科。
各镇、开发区、街道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小组,领导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3 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和部门预案,积极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新闻宣传、互联网内容管理、网络舆论引导及舆情处置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开发、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开展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必要经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医疗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调运和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展开。
区红十字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委组派救援医疗担架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后续的人道主义救援。
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和部门预案,积极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 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委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其中,急救分站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运送(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发生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定专业机构(或救治基地)负责;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救援情况,现场无法协调的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涉及市(县)区合作时,区级无条件服从市级指挥部的指挥。
滨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响应。
接到其他县(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并服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l)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和专业队伍救援。
(2)重大事件(Ⅱ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和专业队伍救援。
(3)较大事件(Ⅲ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上级专家和专业队伍救援。
(4)一般事件(Ⅳ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和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工作。
4.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生健康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其他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包括现场情况、伤害规模和需要承担的任务要求。
4.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中毒、辐射、爆震等特殊类别的突发事件,短时间出现大批复合伤病员,致伤因素复杂多样,应根据不同的致病因素和特点进行检伤分类。
在检伤分类的基础上,开辟安全区域,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立特定功能分区,将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急救处理,各区应标有明显的标志牌及相应的色带或色旗。
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
4.4 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和通知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3)必要时,动员轻病员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4.5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急救分站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生健康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5 保障措施
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储备必要的物资、药品、仪器、设备,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和服务人口及医疗救治需求,加强急救分站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和功能,完善急救车辆和随车设备物资配置,提高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
5.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根据《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化学品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职业病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为市人民医院;市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为市二院;市爆炸伤医疗救治基地、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为江大附院;市传染病救治基地为市传染病医院。市骨科医院要加强创伤等急救专业科室建设,配备相关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设备,加强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要求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日常状态下,区卫生健康委要保持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掌握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应急状态下,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应急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流通企业做好药品、防护物资的市场供应,区财政局安排物资采购经费。
5.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要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展开。
6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区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区卫生健康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无锡市滨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http://www.wxbh.gov.cn/doc/2021/01/25/32430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