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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_〔2020〕锡滨行复第020号

发布时间:2020-12-28 10:2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0-06223 生成日期 2020-12-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级) 司法 关键词 政法,机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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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_〔2020〕锡滨行复第020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锡滨行复第020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尹躜,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所作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不服,2020年10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已于2020101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09月30日看到贴在墙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鉴定通知》)。《鉴定通知》称:“20209月28日,我街道蠡桥社区在进行城市安全工作专项巡查时,发现你户所在的X号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确保你户以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你户于十日内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将由我街道代为申请。”因申请人对《鉴定通知》不服,故向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鉴定通知》对申请人房屋存在什么严重安全隐患的事实表述不明;二、《鉴定通知》对哪些是属于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告知不明;三、《鉴定通知》要求申请人在“十日内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不符合常理,因为申请人看到该通知已是9月30日,而国庆放假8天,109日上班,从相关单位上班开始计算到通知要求的十天内期限仅存一天时间。四、《鉴定通知》“逾期将由我街道代为申请”对申请人实施房屋鉴定申请,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也没有此行政职权。申请人认为:因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鉴定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是被申请人用违法创新的办法,掩盖不合法的房屋拆迁和征收,并为非法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寻求理由和接口作为铺垫,其中的“逾期将由我街道代为申请”明显具有强制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鉴定通知》的行为违法,因此请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鉴定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销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仅是答复人出于安全考虑,告知申请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告知其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逾期将由答复人代为申请鉴定。该通知对申请人使用上述房屋未造成任何影响,也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该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1、申请人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答复人于20209月26日接到蠡桥社区的报告,反映XX村房屋包括本案所涉的X号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附近居民已多次投诉反映相关情况。为此,答复人安排人员至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发现XX村部分房屋因建造年代久远、外观比较破旧,且周边大部分房屋已经拆除,存在脱落以及坍塌风险。申请人所在的X号房屋也存在相同问题,而申请人仍在居住使用X号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答复人有权作出本案所涉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50号)以及《关于开展废弃、停用厂房(仓库)和拆迁工地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锡安办〔202062号),答复人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具有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落实解危措施的职责。根据锡政办发〔202050号文第四、扎实做好危房和老旧建筑解危治理工作“(一)危房预警。对存在疑似安全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危房危机公共安全,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履行解危义务的,属地镇(街道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代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因此,答复人有权对本案中存在安全隐患的X号房屋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即本案中的申请人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在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有权代为申请鉴定。故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本案所涉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告知其于十日内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将由答复人代为申请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具有相应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锡政办发〔202050号及锡安办〔202062号文件各一份;关于XX村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告一份;房屋外观视频一份;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9月26日,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蠡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XX村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告》,载明:“近期我社区接居民投诉反映,XX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今社区在进行城市安全工作专项巡查时,确实发现XX村XXX……号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09月30日,被申请人张贴《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十日内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将代为申请。申请人于当日看到张贴于墙上的通知后不服,2020年107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编号:X),约定:“因建设原机床厂地块项目需要,根据锡政拆通(2009)第66号通知,甲方拆迁乙方滨湖区河埒街道XX村X号房屋,建造面积415.73m2,……”。该房屋于2020年11月份已实施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十三条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房屋因年久失修出现安全隐患进行通知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应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而非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下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同时,由于本案中申请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现已拆除,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下发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无撤销必要,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损害。据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文章来源:滨湖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