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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25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14:54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1-00130 生成日期 2020-12-2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质量监督 关键词 规划,统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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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童少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处字〔2020〕00225号

案由:销售不合格产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

经查, 2020528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海关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经典拉杆箱(生产批号:H940,货号:6255,注册商标:尚旅,规则型号:24英寸,等级:合格品,产品执行标准:QB/T2155-2018)进行定期监督抽查,经检验,涉案产品的振荡冲击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QB/T2155-2018《旅行箱包》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的总部与涉案产品生产商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于202055日向当事人处配送涉案产品9个,进货价格272/个,销售价格388/个,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已售4个,库存5个(含备样1个),货值金额3492元,税后利润410.6元。

当事人销售的经典拉杆箱产品标签标识了“执行标准:QB/T 2155-2018,等级:合格品”的内容,经法定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经典拉杆箱(货号:62555个(含备样1个);2.没收违法所得410.6元;3.罚款1746元(货值金额的50%);以上罚没款共计2156.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