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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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度假区规划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0-12-01 09:59 [ ]

2020121日度假区规划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差别化纤维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及差别化高性能纤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渔花北路与梁晖路交叉口西南侧

无锡金通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博雅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金通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拟购置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渔花北路与梁晖路交叉口西南侧的工业空地,建设差别化纤维产业基地及差别化高性能纤维研发中心,其中差别化纤维产业基地分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最终达到梁晖路全厂区年产复合材料单丝3400吨、多功能乙纶长丝1400吨、可降解材料单丝1400吨、差异化涤纶单丝2000吨,PA66单丝1200吨、LCP聚芳酯纤维200吨、POM聚甲醛纤维400吨的生产规模。

1、废水部分:(1)该项目水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拖地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2)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废水和冷却塔外排水(不含氮磷)、纯水及软化水制备反冲洗再生废水(不含氮磷)、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各工序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干燥、纺丝熔融、上油、清洗、煅烧、拉伸、检验、纺丝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苯酚,以及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烟尘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及环大气[2019]97号要求;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氨、硫化氢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表A.1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及废水处理设施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1)该项目产生的满足豁免条件的含油废抹布手套、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废溶体胶块、废丝应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过滤材料及污泥作为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前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在进行危废鉴定之前均须按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3)该项目产生的不满足豁免条件的含油废抹布手套、废油、沾染有有机溶剂的废包装材料、废清洗液、检验废液、废酸液、废碱液、废导热油、废水处理污泥、浓缩污泥、废活性炭、废水回用处理装置及纯水、软化水制备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废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