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发布时间:2020-11-24 11:27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0-05323 | 生成日期 | 2020-11-24 | 公开日期 | 2020-11-2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卫生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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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根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6号)的规定,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市(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社区)统计报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