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滨卫健函字〔2020〕13号 对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10-22 16:08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20-03745 | 生成日期 | 2020-10-22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函 |
主题(一级)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级) | 卫生 | 关键词 | 医疗,妇幼保健,文件,提案,函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锡滨卫健函字〔2020〕13号 对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
对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王晓峰委员:
您在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依托社区或企业兴办托儿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文件均明确支持用人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公共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让3岁以下婴幼儿能在机构内接受安全规范的照护服务,真正解决好上班族的后顾之忧。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联系人:原建敏 联系电话: 8117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