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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20〕00196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11:1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0-05421 生成日期 2020-10-1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工商 关键词 规划,统计,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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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20〕0019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滨湖区冉家菜馆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冉晓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处字〔2020〕00196号

案由: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款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265ml)23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1瓶;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江苏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公开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