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首页>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2020年9月24日度假区规划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24 15:01 [ ]

2020924日度假区规划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纳美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成纤维细胞研发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0号3楼

纳美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锡澄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纳美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无锡市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梅梁路130号3楼的整层车间(建筑面积880㎡)进行成纤维细胞研发,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研发成纤维细胞2000mL的研发规模。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实验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VOCs排放达到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2)该项目实验过程中未被捕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须确保其VOCs排放达到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其他行业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表A.1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该项目在研发车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实验设备均应设置在研发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研发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 。

4、固废部分:(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纯水制备装置产生的废过滤材料(膜、活性炭)为一般固废,应回收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液、废包装材料(含废盐水瓶、废酒精瓶、废包装瓶)、废培养皿、废劳保用品(含废手套、衣服、抹布、拖把)、废活性炭、废树脂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须完成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文章来源:马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