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14:49 [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28901/2019-03713 | 生成日期 | 2019-11-18 | 公开日期 | 2019-11-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滨湖区城管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关键词 | 城市,文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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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推进和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依法实施日常巡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通过文字数据、视音频记录等方式,对案源登记、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结案归档等执法全过程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文字数据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音)频监控设备等工具所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音)频监控记录。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局”)负责推进和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局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记录数据的分析研判和综合运用能力。
局、大队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音频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局、大队应当在陈述申辩场所、听证场所、案件处理场所等与当事人有接触的场所,配置视音频监控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实时录音、录像。
第六条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音频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二)现场检查、勘验;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六)听证;
(七)直接、留置、委托、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八)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情形;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一)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视音频同步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位置、现场和周边环境;
(二)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
(三)当事人、证人、见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权利义务告知、法律依据告知、证据展示等相关情况;
(六)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盖章、拒签等情况;
(七)对有关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听证的全过程;
(九)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后的现场情况,违法建筑内物品搬离、保存及搬离后的现场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情况,拆除过程,以及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时间、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执法人员以视音频进行记录的,应当同时以文字记录方式进行记录;对内部审批程序等事项应当以文字记录方式记录。
采用文字记录方式的,应当按照市局统一执法文书样式、标准和相关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的文字数据和视音频记录材料应当作为案件信息在记录材料形成后12个小时内上传至专用存储设备。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记录材料形成后12个小时内上传的,应当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消除后12个小时内上传,并备注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数据、视音频记录材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和保存。
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案卷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文字数据记录和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以下情形的文字数据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现场执法有异议或投诉的;
(五)对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六)有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的。
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文字和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文字数据和视音频资料。
执法文字数据和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局应当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通过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文字音像或视音频记录;
(二)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活动无关的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数据或者视音频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维护、保存执法记录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致使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