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首页>区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责及监管信息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14:33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19-03711 生成日期 2019-11-18 公开日期 2019-11-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滨湖区城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关键词 城市,文件,办法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和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以一定形式通过一定载体,依法及时的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全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不予公示外,均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条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司其职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为: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等文件;

(二)执法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委托事项,执法种类、内容,以及内设执法机构的分工,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职权运行流程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包括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告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为:

(一)主动出示全省统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为: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许可内容、依据、许可时间、文书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抽查”的对象、依据、时间、事项、内容、结果等;

(五)其他执法决定事项。

第八条 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条 执法公示应通过办公场所、服务窗口、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不断拓展微博、微信等其他新媒体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区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我局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形成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示。相关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事后公示信息更新或者执法依据变更、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我局发现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核实,应当予以更正的,自核实确认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滨湖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