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50号
发布时间:2019-10-25 11:49 [ 大 中 小 ]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锡荣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练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滨市监案字〔2019〕00150号 |
案由:发布不准确公告 |
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在1688无锡荣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3M810隐形胶带产品特点宣传页面中宣称“永久性胶带,时间越长,粘性越强”, 该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也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混淆、误导。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 年10月25日 |
公开日期:2019年10月25日